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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2018湖南遴选案例预测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影响定罪?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8-07-25 阅读: 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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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那么一些犯错干部领导将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影响定罪呢?跟着公选王遴选网一起看看~

【公选王遴选网典型案例】

被告人甲,原系AB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62月,B市政法委拟推荐干部到下辖某县任政法委书记,在该市政法委工作的乙向甲提出想去任职,甲应允。后B市政法委推荐乙到该县任政法委书记。乙为表示感谢并请甲在市委常委会研究时继续帮忙,送给甲1万美元。20066月,B市市委书记丙因受贿被查,甲害怕其受贿事实败露,将1万美元退给乙。因市委主要领导被查,市委常委会也未研究乙的任职事项。20069月,甲也因受贿被查。经查,在B市市委领导班子腐败窝案中,甲、乙的行受贿事实与丙等人的罪行无关联。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0077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甲在市委班子腐败窝案发生后退款,系因关联人被查而退款,应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因丙被查而退款,但二者受贿罪行无关联,甲属案发前主动退还,且退还与收受时间相隔不久,可认定为“及时退还”。根据《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故该笔事实不构成受贿罪。

【公选王遴选网问题】你觉得上述那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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