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质量堪忧,以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四个维度的指数衡量,其得分均低于城镇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在提高劳动力市场透明度、帮扶就业困难群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财政投入更多惠及城镇居民,加之农业转移人口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农业转移人口难以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属于政府为满足公民基本需要而提供的公共产品,应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原则,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享受。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加强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公共就业服务可以通过其本身具有的公平性和均等性,消弭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负面影响,使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质量。
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统一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使其能够依法平等享有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加快推进法律实施与基层法治工作,增强企业与农业转移人口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守法用法意识,增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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