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行动的保障。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有序、高效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需要夯实法治基础,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无缝对接、协同联动,共创京津冀的碧水蓝天净土。
协同立法。目前,京津冀区域有关生态环境的政策、法规基本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多头立法、重复立法的问题比较严重。法因时而立、因时而进,必须构建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用“法治红线”守住“绿色底线”,用法治红利保障绿色发展行稳致远。应明确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抓好统筹、突出重点、厚植绿色、推进协同。坚持区域一体原则,统筹推进区域内小生态与大环境建设,坚持空间开发利用及治理格局的协同发展;坚持平等协商原则,走出多元利益羁绊的窠臼,恪守地位平等、互助协作、合作共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津冀三地对区域内生态环境的治理负有共同责任,但责任大小、承担方式等应有所区别。同时,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探索构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协商共建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预警与环境损害评估等;建立区域法规清理的常态机制,定期清理重复甚至冲突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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