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文书,形式较为规范,而且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主要用于规章制度的颁布和方针政策的传达。机关公文写作属于一种思维活动,却与文学写作有着本质性的差异,其思维特点多体现在规约性、非我性、指令性、逻辑性等方面。
(一)规约性。行政公文包括命令、决议、通报、公告、意见等多种形式,一般都有固定的模式,要求层次分明,公文的基本模式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结尾”,或直接采用“标题+正文+结尾”的模式。机关公文受到极大的约束,文体固定、语言规范,且在特殊的环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请示属于机关公文的一种,其正文部分都有固定的模式,可分为三部分,依次为:1.请示依据,这部分内容要充分,有针对性和时效性。2.具体事项,这是请示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必须切合实际,详细简练,而且要合理合法。3.对上级的要求,这是结尾部分,通常都很固定。在写作时,层次要清晰,上下文保持连贯和良好的逻辑性,不得随意颠倒顺序,否则极易影响全文表达;语言组织都有固定的关键词,叙述要简明、扼要、真实;此外,发文机关、字号、标题以及附件等,都应详细填写。
(二)非我性。机关公文写作是一种替代思维和群众思维,具有明显的非我性,即写作主体不是作者自身,而是替代发文机关而写;所表达的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许多人思维相互协调的结果。机关公文虽是某作者所写,但作者没有著作权,只是代笔人,阐述机关的思想和命令。所以,公文很少表达作者的主观意识,通常也不允许流露出主观色彩,一份公文的完成,要经组织者、撰稿人、校对人等诸多程序,在重大文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常常要征求社会意见,然后经集体商榷,最终确定主旨,并组织专业团队参与写作。
(三)指令性。机关公文写作是受到上级命令或领导交代,才去进行创作的,指令性较明显,很是被动,而实际写作中,机关公文虽都是套用一些固定模式,但细节部分还是依靠作者积极主动地掌控,只是这种积极主动并非源自自身,多半是受到外界压力而不得不为。
(四)逻辑性。机关公文写作的目的是运用逻辑思维分析研究问题,以固定的形式去指导实践,其观点是从实际材料中经过分析归纳总结出来的,且在写作中也有严谨的逻辑结构。总之,公文的写作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复合性的脑力劳动,具有明显的逻辑性。
(五)创新性。在当前时代,创新尤其受人重视。机关公文写作同样需要创新。
一是开拓创新。在草拟公文时,相关领导通常只是给出轮廓,或指明大的方向,如何才能构成一篇完整优秀的公文,需要作者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在遵从机关公文大体模式的基础上,又能有所创新,按照新思路思考问题,写作时使用新的方法,不断探索新结构,挖掘新功能。结合实际情况,估测事态发展趋势,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或新建议,拓展领导的思路,促进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是当前社会复杂多变,党政或行政机关为满足新时代的要求,常常要传达一些新政策,环境的变化带动了主题的变化,创新思维要以此为前提,方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作者写机关公文时,需结合周围环境的变化,重新调整自身的创新意识和思维视角,既符合实际,又做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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