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0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赣府专纪[2016]14号)、《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车办字[201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培育消费市场,建立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检测体系,优化消费使用环境,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带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2016-2020年,全市累计推广应用602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2016年430辆,2017年790辆,2018年920辆,2019年1760辆,2020年2120辆。按车型计,乘用车4300辆、客车500辆、专用车1220辆。
(二)充电桩(站)建设目标。按照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我市将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覆盖全市的充电网络,满足60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三、任务分解
2016-2020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协调小组分配给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目标任务总数为6020辆,分车型有乘用车、公交车、专用车。
(一)乘用车分解。在私人乘用、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5年共推广4300辆,以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为主,全市分年度推广,2016年200辆,2017年500辆,2018年600辆,2019年1400辆,2020年1600辆。分解到市直和各县(区)的情况是:市直775辆,抚州高新区666辆,临川区311辆,南城县275辆,黎川县205辆,南丰县273辆,崇仁县311辆,乐安县311辆,宜黄县199辆,金溪县264辆,资溪县103辆,广昌县210辆,东乡区397辆。市直和各县(区)分年度推广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
(二)公交车(新能源客车)分解。按照国家规定推广比例,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现有的传统燃油公交车,5年共推广500辆新能源公交车。全市分年度推广,2016年80辆,2017年90辆,2018年100辆,2019年110辆,2020年120辆。分解到市直和各县(区)的情况是:市直250辆,抚州高新区0辆,临川区0辆,南城县29辆,黎川县20辆,南丰县25辆,崇仁县31辆,乐安县31辆,宜黄县19辆,金溪县26辆,资溪县10辆,广昌县19辆,东乡区40辆。市直和各县(区)分年度推广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
(三)专用车分解。在警用巡逻、邮政快递、市政环卫、城市物流、电力、电信、燃气、水业等城市服务与执法相关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专用车,5年共推广1220辆,以纯电动车为主。全市分年度推广,2016年150辆,2017年200辆,2018年220辆,2019年250辆,2020年400辆。分解到市直和各县(区)的情况是:市直366辆,抚州高新区162辆,临川区75辆,南城县67辆,黎川县49辆,南丰县67辆,崇仁县75辆,乐安县75辆,宜黄县49辆,金溪县63辆,资溪县24辆,广昌县50辆,东乡区98辆。市直和各县(区)分年度推广任务分解,详见附件3。
(四)执法及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任务分解。警用巡逻310辆,邮政240辆,物流270辆,市政环卫300辆,电力100辆。
四、主要工作
(一)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加大私人和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力度,2016年,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环卫、物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公交客车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的规定,2016-2019年每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客车的比重要达到35%、45%、55%、65%。2020年的公交客车推广比重参照现行国家政策执行,今后若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再对2020年推广任务进行调整。
(二)加快市场培育。采取市场化手段,创新推广应用新模式,培育消费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车等模式。大力发展4S店、汽车修理店等各类售后服务机构,营造良好方便易用的市场环境。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规范回收市场秩序,推动动力电池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现有场地的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完善用电价格,建设布局合理、方便易用的充电网络。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等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配建充电设施,在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等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推进市行政中心、县(区)行政中心、抚州高新区办公楼、荣誉国际大酒店、汝水森林宾馆等充电设施示范点建设,充分利用停车场、居民小区、商业中心、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现有场地、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利用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行数据采集,重点监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等运行状态,考核和验证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全市公共服务领域使用的新能源客车、出租车、专用车,须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加强运行监测和管理。积极创新条件,建设抚州市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加强全市新能源汽车实际运行情况监控。
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工信委职责:履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协调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与使用,提出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推荐目录,负责新能源汽车质量评价、运行数据采集、政策咨询,以及办理财政补助有关手续等;汇总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情况和数据,及时向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市发改委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项目的审批工作,统筹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积极向上争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落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职责:协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我市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共性与关键技术攻关,提高产品品质。
市财政局职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和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市公安局职责:大力支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时间、范围和登记上牌、使用的便利措施。负责个人和社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统计和上报。
市交通局职责:负责新能源公交车应用统计与考核;组织协调市、县(区)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和汽车出租公司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采购任务;制定运营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提出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用减免方案。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维护新能源汽车销售秩序;负责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执行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
市建设局职责:在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中加强新能源汽车使用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市规划局职责:将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维修站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市、县(区)城市规划,按规划用途给予用地保障。
市城管局职责:在环卫、路政等领域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专用车,督导县(区)城管部门完成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任务。
市商务局职责:组织协调物流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专用车,督导县(区)商务部门完成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任务。
市邮政管理局职责:组织协调全市邮政部门及快递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专用车,完成邮政系统和快递企业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任务。
抚州供电公司职责: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尽快完善充(换)电站、充电桩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保障新能源汽车的电力供应。
市园林绿化局职责:指导园林绿化企业,并在园林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县(区)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调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及成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30号)精神,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调整或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已建立协调小组的县(区),要对现有的协调小组进行调整,还未建立协调小组的县(区),要尽快建立,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推广应用的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二)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中心城区的引领作用,带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财政补助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各县(区)政府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要按照省、市或县(区)共担的原则,制定新能源汽车补助方案,与省级补助形成合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抚州高新区要根据产业布局及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江西大乘汽车产业科技园等新能源汽车项目,推动我市整车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能源汽车。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内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相关核心部件生产企业与整车生产企业协作配套,支持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相关核心部件及整车等生产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装备改造,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明确补助政策。市(县、区)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原则和标准,确定市(县、区)财政补贴标准,由财政、工信部门制定当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作出财政预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先推广应用先补助原则,对当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补贴。未能完成纯电动专用车推广任务,可以用新能源乘用车相抵,其补贴标准,按新能源乘用车(100≤R<150)补贴标准执行。
(四)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并为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保险、维修等领域提供融资服务。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信贷、担保支持。
(五)强化部门联动与配合。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担负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业务指导,推动执法与城市公共服务相关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六)建立信息报送与检查考核机制。各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年度结束一个月内,各县(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将上一年度推广应用情况、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补助申领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报告,对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推广车型、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车辆安全运行、配套政策制定和车辆上牌、补助申领情况等。
附件:1、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2、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3、新能源专用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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