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文学写作比较起来,它有自己的特点。比较而言,它有四个有别于文学作品的方面的主要特性。
一、公文的时效性。 时效性是公文的一个基本的要求。没有时效的公文是不存在的。因为公文是用来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工作,布置任务,交流工作,开展业务,必须要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的。
时效的产生,除了公文明确规定生效的时间以外,所有的公文都以成文日期为生效时间。公文的时效,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宣布某一新的公文所代替,从新的公文产生之日起,某些旧的公文时效就停止了。二是随着社会客观形势的发展,有的公文时效自然被终止。第二种情况的公文一般不是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公文。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公文,一般必须是第一种情况。
二、公文的强制性。公文的强制性,始终表现在它有执行作用,他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某些特定的人群,令行禁止,行政公文都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定的时间内与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动行为,产生强制性的影响,具有行政约束力,受文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要按照要求遵照执行,特别是法规、法律方面的公文,对于受文单位和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和空间范围内,但有明显的强制作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效果。
三、公文的真实性。文学作品,它追求的是一种艺术的真实,不一定是事实的真实,所以文学作品允许虚构。但是公文的真实性上人指一定是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它要求事实的客观性与方针政策相一致,是公文写作了一个很大的特点。事实包括细节都来不得虚构,一定要实事求是,绝对真实。有关的方针政策,必须要以客观存在的科学为依据,正确的方针政策体现在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公文的真实性是事实真实与方针政策真实的有机统一。 没有真实性公文就没有权威性。强制性,这失去了客观的基础。所以真实性是公文的生命。是公文来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四、公文的规范性。规范性是指公文写作有他特定的形式与内容要求。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规定的格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一个法定的规范性的文件。所有的法定公文都要按此执行。其他的非法定公文,从版头、版尾、纸张、文种、标题、开头、主体、结尾、结构、落款、盖章、语言等都有约定俗成的要求性的,也是要共同遵守的。不能任意更改和随意创作,这也是公文与文学作品一个很大的区别。
以上公文的几个特性,对学好公文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必须要很好的领会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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