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发文机关代字中的“发”“文”“函”“电”?
公选王遴选网 童教授
2019年10月22日
今天有公选王遴选笔试学员问:“公文中的字号有发,函,请,但是有用“字”的吗?有北市委字[2019]1号,这样的公文字号吗?我百度,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也没有对此作说明”。
这类问题有一定共性,现解读如下: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比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其发文字号为“鄂政办发〔2018〕42号”。“鄂政办发”是发文机关代字,“2018”是年份,“42号”是发文顺序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对发文字号只明确了“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的编排格式要求,对“发文机关代字”并没有提出明确格式要求。这里,按照常用惯例对“发文机关代字”作一些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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