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做好芜湖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做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20〕10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组织好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理顺规划关系,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建立统一规划体系和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编制实施机制。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设置规划内容;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确保规划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路径全面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紧紧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协调处理好发展速度和质量效益的关系。
二是坚持对标一流、着眼长远发展。坚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在新时代坐标中更好谋划长远发展。把“十四五”放在未来十五年的发展进程中谋划,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研究启动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强化对重大生产力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领域的长远考虑。
三是坚持科学编制、突出发展重点。加强我市“十四五”发展规划与国家、省规划纲要以及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衔接配合。突出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长三角一体化、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社会治理创新等重点工作,加快补齐社会民生领域发展短板,促进城市综合实力快速跃升。
四是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风险挑战。增强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忧患意识,对已经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防御部署,对相关领域的风险隐患进行防范化解,同时要留有余地,实事求是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提升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能力。
二、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体系
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建立以市发展规划为统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县(市)、区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全市规划体系。
(一)发挥市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市发展规划,即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根据国家、省发展规划和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是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市发展规划明确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安排,为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留出接口。(芜湖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拟于2021年初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发布。)
(二)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作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省规划及市发展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的规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为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项目落地提供空间保障,对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县(市)、区规划具有空间性指导和约束作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三)强化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支撑作用。市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全市发展大局且需市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对市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战略支撑作用,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跨部门跨行业共同编制的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以特定领域和行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市级区域规划主要以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是指导我市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市发展规划同步部署,由相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牵头编制,原则上2021年6月底前印发。)
(四)务实创新编制县(市)、区规划。县(市)、区发展规划由本级政府依据市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既要注重与市发展规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和市级区域规划有效衔接,形成“全市一盘棋”,又要深入谋划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做到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对县(市)、区专项规划不强求上下对应、以规划落实规划。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侧重实施性,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与市级同类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三、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选优配强规划编制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六)扎实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开展前期课题研究,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攻关。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等,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深入论证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七)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健全参与机制,与人大、政协开展协同调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在目标指标制定、政策效果评估、意见收集应用等方面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技术,提高规划的可视化和科学性。
(八)建立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制度。动态调整“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随时列入目录清单。市级跨规划期的中长期规划,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不纳入清单管理。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 3 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市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前,应将编制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九)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市发展规划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须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印发前,须与省级同类规划和市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县(市)、区发展规划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须报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市发展改革委依托省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强化规划衔接协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送审前向规划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明确规划审批权限和印发程序。市发展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市政府印发。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市级区域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市级一般专项规划原则上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印发或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和印发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四、切实保障规划落地实施。
(十一)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贯彻市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市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产业、重大平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
(十二)健全各类政策对规划的协同落实机制。强化财政、投资等政策对市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加强财政预算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财力可能,市级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制定和实施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平台和工程项目,规范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强化金融政策对市发展规划的支撑,优化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信贷政策在防范和化解风险前提下,积极支持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市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市发展规划对产业、区域、投资政策的引导约束,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土地、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也要服从和服务于市发展规划,强化政策间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十三)完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各类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市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区域规划评估结果向审批主体报告的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区域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市级专项规划评估结果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其作为改进规划实施、调整修编的重要依据。
(十四)健全规划动态调整和修订机制。强化规划权威性、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各类规划。经评估,确需对市发展规划进行调整修订时,由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与省发展改革委衔接,报市委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发展规划修订后,相关市级规划相应进行调整修订,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论证后报原审批主体批准。县(市)、区发展规划调整程序参照市发展规划执行。
(十五)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考核机制。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市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芜湖市“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2020年8月18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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