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坚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努力汇聚合力,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落细。
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需要全社会树立起担责、尽责意识。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群众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生动力,努力营造团结奋进、同心同德、凝心聚力的社会治理局面。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治理主体的责任边界,把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政府整合资源的行政优势,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基层“小快准”的工作优势等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把握好尽责和享有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坚持尽责应当享有、享有必须尽责,切实把人人有责、人人尽责落实到位,努力实现人人享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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