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即通常所说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上级机关行文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禁止性行文规则。目前,一些单位仍然存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情形,上级机关收到此类公文,还须与来文单位沟通,请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践,就理解把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为什么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是请示的核心内容,即本机关无权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为请示行文的客体。理解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可从报告与请示的不同来入手。
报告、请示虽均为上行文,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行文目的上看,报告是为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是为了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其次,从行文行为上看,报告为事后,请示为事前,即“事前请示、事后报告”;请示具有专项性,应当“一文一事”,而报告可以是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可以是专项工作报告。
最后,从行文方向上看,报告具有单向性,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单向行文;请示具有双向性,无论同意与否,上级机关都应给予答复。
报告与请示的不同,决定二者在公文处理中须采用不同的方式。一般而言,请示作为办件来办理,需要进行答复,而报告作为阅件处理,无需答复。如果报告中夹带了请示事项,就如同病句中的“杂糅”,造成公文处理方式的困扰,耽误请示事项的办理,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这一行文规则。
二、哪些属于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有待上级机关批准的问题;(二)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明确,有待上级明确的问题;(三)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请示批准后变通处理的问题;(四)工作中发生了重大问题或没有相关规定,难以处理,希望上级机关给予指示的问题;(五)本身虽不重大,但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带来较大影响,需要请示的问题;(六)与其他机关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需要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七)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上级机关帮助解决的问题;(八)其他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应当请示的问题等。
公文处理实践中,有的报告包含对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考虑的内容,有的包含对下一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严格来说,“下一步工作安排、考虑或意见建议”不算是请示事项,这样做不违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行文规则。但是,如果工作安排或意见建议比较具体、非本机关职权可以决定需商请其他机关同意等,具有请示事项的显著特征,也应尽量避免。
三、请示中可以“夹带”报告事项吗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那请示中可以“夹带”报告事项吗?从上述请示与报告的不同来看,请示中应该对与请示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报告,为上级机关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工作实践中,有的单位在请示工作特别是请求政策支持时夸大困难而不是实事求是地报告现状;有的转报下级单位的请示,对有关情况不调查核实、不分析研究、不表明态度,原封不动上报;有的没附必要的背景材料、情况说明等需要上级机关掌握的情况;等等。这些请示中未全面准确说明有关情况的做法,直接影响上级机关办理请示件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请示中不仅须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而且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报告,以利于请示的办理。(摘自: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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