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任用条例》“十不准”:
【组织遴选考点】《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全文)
一是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是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是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是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十个严禁”:
【组织遴选考点】《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全文)
一是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二是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三是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是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五是严禁跑风漏气;
六是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是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八是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九是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十是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三)《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五个不准”:【组织遴选考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一是不准任人唯亲;
二是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三是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
四是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
五是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五个坚决”、“三个不准”:
【组织遴选考点】中组部负责人解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方面,针对党的各级组织提出“五个坚决”:
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
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
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
(五)针对领导干部提出“三个不准”:
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六)“三个区分开来”: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七)“四类干部人才”:
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
(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九)“五个必须”: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提出:
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十) “七个有之”: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告诫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站稳政治立场时强调:
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十一)“三会一课”:
【2016遴选核心考点】怎样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两学一做”考点)
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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