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追责对象、追责情形、追责办法,划定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利剑。公选王遴选网梳理《办法》重点、亮点内容,为您参加遴选公务员、选调公务员考试学习服务。
【三大突破】
一是体现了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二是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现实中生态环境事件屡屡发生,往往与一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直接关系。《办法》针对这个问题,强化刚性约束,旨在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不能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再越雷池一步。
三是体现了从严追责的坚定决心。《办法》的核心是一个“严”字,这方面有三个突破。第一个是党政同责。首次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追责对象。第二个是终身追责。决不允许出现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现象。第三个是双重追责。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的责任,又强化监管者、追责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三大特点25种追责情形】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晰责任主体。《办法》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后文有列出)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二是抓住突出问题。《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不搞面面俱到。
三是“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方式特点】
答:《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体现了从严的精神,并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构成一个责任追究链条。根据中央有关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闭环系统、共同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如何形成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追责实施机制?
针对以往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主动作为,发现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是《办法》的又一亮点,目的在于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考核评价、选人用人的“指挥棒”】
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在政绩考核方面,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方面的考核权重,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的“指挥棒”作用。
附1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
附2 公选王遴选网整理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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