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讯 近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释放着法治善意。
见义勇为往往发生在紧急时刻。如果过于强调受助人的权益、事后的结果,不但容易消解助人者的积极性,更可能让那些急需救助者得不到及时救助。因此,对于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应当一分为二看待,一是“好心”需要呵护,二是结果需要包容。
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草案提出“非重大过失不担责”,既符合尊重生命、帮扶弱者的公序良俗,也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葛,匡正社会风气。
当然,呵护“好心”,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度的“豁免权”,并不是鼓励盲目救助,置受助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不顾。我们既要看到其中蕴涵的包容原则,更要看到理性态度。“重大过失”不在“豁免”之列,这也警示我们,在具体的行动中,既要勇为,还要善为。如此,才不至于“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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