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或者失误的,可以免予问责。
第五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特别是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责任履职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未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瞒报、迟报、谎报的。
第六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决,发现和解决党内出现的新问题不及时,不能坚持党的思想原则、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工作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议事规则执行不力,组织生活不健全,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请示报告和谈心谈话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党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组织体系不健全,组织制度形同虚设,基层党建工作基本保障落实不到位,党组织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影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没有把党章党规党纪以及从政道德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没有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任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的;
(四)贯彻执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缺失,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纠正和处置,造成广泛传播的;
(五)作风建设流于形式,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落实不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发放津补贴或者福利等问题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突出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或者换届工作中风气不正、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
第七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认真履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责任,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督促、检查、考核的;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没有把抓好党建作为主业、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主责,没有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对象亲自约谈、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的;
(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没有按照分工抓好全面从严治党有关任务的落实,不认真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四)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不坚决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力的;
(五)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没有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不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提醒、查处纠正,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的;
(六)党内监督乏力,贯彻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不到位,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报告、处置、整改和问责不力的;
(七)不支持配合甚至对抗妨碍巡视巡察工作,对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及时、不认真处置,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
第八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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