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探索零排放城市建设与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2016年12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许多国家推进能源转型的核心内容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措施。”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实现零排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建设零排放城市则可以倒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能源转型。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融合发展,可以实现二者协同并进、相得益彰,既为城市发展提供零排放的生态环境,推动能源和农林渔等相关领域的产业转型,又为可再生能源产品提供市场需求,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需要。习近平同志指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就是要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的融合发展,本身就包含着绿色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生产与生活并重等内容,符合生态文明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能够有力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其次,它符合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需要。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时就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提出5点要求: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推动能源供给革命,推动能源技术革命,推动能源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这是对能源领域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可以推动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实现能源供给革命;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现能源技术革命,从而有力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第三,它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我国历来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早在2005年就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力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跨越式发展。但由于多种原因,在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弃风弃光等问题。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有利于就地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避免弃风弃光现象,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完善程度。
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目前,国内外已经有许多风光互补、“风能+”、“光伏+”项目在实施和运行。
理论方面,风、光互补,光与农业、林业互补,各个生产板块在同一空间上相互依存,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体现范围经济规律;
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特性及生产设备特点决定了通过大规模连片开发可以降低单位土地面积能源与非能源产品的产出成本,体现规模经济规律;
可再生能源高效立体开发所带来的能源供给增加与零排放城市建设所带来的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加相契合,体现供求平衡规律。这三个经济规律相互结合、相互推动,将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并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需要把握好实施原则和路径。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涉及城市建设和能源开发两个方面,应选择在这两个方面条件较好、带动性较强、示范效果较好的城市进行试验。在先行试验城市的选择上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具有较为充足的风能、太阳能和土地资源;
具有一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
具有较好城市建设基础,并在城市功能定位上契合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的方向。
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需要配套实施相应政策措施。
一是整体统筹、科学规划,细分一系列相对独立而又有机联系的实施模块单元,有序分步实施。
二是夯实可再生能源开发运行基础,科学进行重点产业选择,大力发展“光伏+农林渔业”。同时,完善城市功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大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健全各项公共服务,使城市在实现零排放的同时更加宜居、宜业。
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激发企业活力、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融合发展运行效果。
四是加强宣传和知识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与零排放城市建设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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