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东近日制定出台的《关于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十条意见》进行了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省委政研室就基层干部承担责任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基层干部在履行工作责任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最突出的是乡镇(街道)一级,以有限的权力承担了无限的责任,压力很大,影响了基层党委、政府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山东制定出台了《关于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十条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乡镇(街道)工作责任。主要是要求县(市、区)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街道)要全面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县乡两级职责权限。严格按照清单清理现有不合理责任,取消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权责不对等的责任状,严禁假借“属地管理”名义将本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基层。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县(市、区)对乡镇(街道)一年只能组织一次综合性考核。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
二、完善基层执法工作机制。主要是明确了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推动县级执法力量下沉等有关规定。要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由乡镇(街道)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派驻的执法力量,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三、增强乡镇(街道)基本财力保障能力。主要是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合理划分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定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嫁给乡镇(街道);对下放乡镇(街道)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对乡镇(街道)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承担对乡镇(街道)基本支出“兜底”责任。
四、清理规范资金配套政策。主要是对现行省以下专项资金配套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一律予以取消。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上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五、落实正常的待遇和福利。主要是要求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津贴补贴政策,确保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认真落实村干部报酬和正常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各项规定。
六、建立健全关爱帮扶制度。主要是明确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和走访慰问基层干部制度、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优抚优待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庭等规定和要求。
七、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使用干部力度。主要强调要从制度机制方面,拓宽基层干部成长进步渠道,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力度。在提拔任用、交流重用、职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基层干部。选拔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优先考虑具有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注重选拔具有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县(市、区)直部门正职。有针对性地选拔优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
八、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主要强调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适当增加乡镇(街道)行政、事业编制。坚持县、乡编制分层级管理,专编专用,县级机关不得变相占用乡镇编制。加大乡镇(街道)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力度,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等本土人才实行定向招考、招聘。针对基层岗位,探索实施优化乡镇(街道)公务员队伍结构的招考办法。进一步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改进招聘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干事创业。
九、提升基层干部素质能力。主要是对基层干部培养有关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基层干部,设区市党委每年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全部轮训一遍;县级党委抓好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教育培训,乡镇(街道)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累计一般不少于12天。实施基层干部培养精准挂职计划,组织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组织省直、市直单位与县乡开展双向交流挂职。
十、完善基层干部正向激励机制。主要是对激励基层干部相关措施作了明确,给予了很大优惠,比如,提高基层一线干部在各类评比表彰中的名额比例,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
公选王官方微博
关注我们,获取热门遴选发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