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不到位、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不规范等造成的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形象的行为,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严格限定了全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条件、职责权限和管理监督等内容,以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办法规定,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联合制定聘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均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办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五个方面的工作,包括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和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此外,办法细化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保障,明确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以防止“以罚款养执法”现象。
办法还规范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其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一是要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
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四是应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五是实行持证上岗,执法辅助人员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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