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是突出了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反腐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实现对国家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类人员。这一规定为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是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高度统一。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委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监督、监察全覆盖的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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