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监察法,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更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监察法草案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法治保障。山西的试点工作中,在强化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探索。
第一,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制定《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等“4个一”工作制度,做到“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
第二,强化集体决策保障,防止个人专断和“暗箱操作”。
第三,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出台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报告备案规定等制度。
第四,强化专门监督机构,充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力量,注重发挥好机关党委、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五,明确日常监督要求,提出纪检监察干部“三条禁令”。
第六,敢于清理门户,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从严从重查处,2017年全省对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函询439人、处理处分303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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