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讯 居无定所是农民工在城乡之间频繁流动的一个基本原因,严重制约城镇化进程,带来一些社会矛盾。住房保障问题不解决,务工人员稳定不下来,产业也难以稳定发展。住房保障是一项基础性民生工程,是城镇化的牛鼻子,必须认识到位、抓紧抓好。
明确责任主体。在住房问题上,对于不能通过市场满足需求的部分,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障,即政府是第一责任人。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建设,规定地方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这就明确了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不仅负有管理责任,而且负有投资责任。
创新提供模式。明确政府责任,并不意味着保障性住房完全依靠政府提供。为了控制建设成本、预防腐败、提高服务质量,应积极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形成了政府与社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格局。这值得我们借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用工单位或社会力量经营保障性住房,以更好控制成本,并使保障房来源和布局更加合理。
健全运作机制。一是使各种保障性住房相互衔接。务工人员的住房消费水平和收入成正比,随着年龄、技术、工作经验的积累,其对住房的消费能力逐步提升,形成先租后买、先旧后新、先小后大的梯次消费。住房保障应依据这一特点,提供多样化产品,并探索实施农民工住房补贴制度,根据其务工年龄和纳税情况,给予不同力度的租金支持。这样,就可以为务工人员提供过渡性安排,使他们由城市的临时居民逐步变成永久居民。二是尽量降低房源筹集成本。目前的房源筹集途径主要包括:政府全额出资建造,政府出地、机构或用人单位出资建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用人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中建设单位租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将自用的闲置房屋用于公共租赁,个体出租人提供房源等。其中,政府全额出资建造成本最高。应在确立基本居住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监管,以多种途径筹集达标房源。
完善制度保障。从长远性、稳定性考虑,应积极完善相关制度,以法治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一是改革户籍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户口迁移、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二是改革财税体制,推动地方政府解决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现行财税体制下,建设保障房需要地方政府出地出钱,地方压力较大。应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增加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三是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使务工人员愿意落户。出于对农村利益的维护和对城市生活的顾虑,相当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转成城镇户口。应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吸引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作者为中共河南省荥阳市委副书记 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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