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是指各级纪检机关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纪检机关之间各自受理和审查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公选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确定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作一浅析。
依据《规则》等党内法规,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管辖权限一般分为常规管辖和特殊管辖两大类。
常规管辖
对党组织违纪问题的管辖。根据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规则》第六条关于分级负责制的规定,也规定中央、地方各级纪委各自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基层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因此,党组织违反党纪的问题,应由该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和纪委进行审查,再上一级纪委也可以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进行审查,基层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统一由基层纪委管辖,未设纪委的,由基层党委管辖。
对党员违纪问题的管辖。其一,依党组织隶属关系管辖。是指按照党员的党组织隶属关系,来确定由哪个地方或部门的纪检机关受理和审查该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通俗地讲,党的组织关系在哪里,就由哪里的纪检机关进行监督执纪,未设立纪委的基层党委,由该基层党委负责监督执纪。由于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组织关系隶属地可能会随着时间和职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确定管辖属地时,应以该党员现时隶属关系为准,不以违纪问题发生时的隶属关系为准。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同样道理,党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后原单位撤销或者合并到新单位的,其党组织关系相应调整到新单位或新的地方,应以其新单位、新地方确定对其违纪问题的管辖属地。
其二,依干部管理权限管辖。是指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该党员违犯党纪问题的管辖主体,哪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哪一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根据《规则》第六条关于分级负责制的规定,中央纪委和省市县各级地方纪委分别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以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基层纪委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委的基层党委,由该党委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笔者认为,对该规定的理解,要贯穿一种管辖恒定思维,如果出现两级以上纪检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情形,比如同时担任两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不应都来管辖,而应当坚持管辖主体的确定性和唯一性,基本思路是上级管辖排除下级管辖,即同时具有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职务,应由上级纪委管辖,多级党委管理的,由最高一级党委的同级纪委进行管辖。
干部管理权限通常取决于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因此干部管理权限管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级别管辖,即依据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来确定由哪一级纪检机关受理和审查其违犯党纪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地域干部管理的实践做法有所不同,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与其干部管理权限有时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比如某县县委书记(正县级),按级别本应由市委管理,但被纳入了省委管理干部名录,这种情况下,市一级纪检机关就无权对其监督执纪,而应由该省纪委进行管辖。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应当以现时的干部管理权限及职务职级待遇为准。此外,实践中,党的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可能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根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在党管干部的总原则下,对常规管辖原则的突破。
提级管辖。提级管辖是指上级纪检机关有权对本应由下级纪检机关受理和审查的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直接进行监督执纪,其依据在于党章规定。党章第十条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原则,其中之一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纪检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上级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提级管辖的党章遵循。《规则》第八条也规定,上级纪检机关必要时有权对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需注意的是,提级管辖是对分级负责制原则的突破,为保障监督执纪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应确有必要时才能进行。确有必要,一般是指上级纪检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复杂案件,下级纪检机关不便办理或无力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下级纪检机关直接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上级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和查处的案件以及上级党委指定交办的案件等。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执纪。指定管辖从前述党章规定中同样可以找到遵循和依据。《规则》第八条对指定管辖作了专门规定。指定管辖也需在确有必要时才得以进行,是否确有必要,一般要看是否属于以下情形: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因执纪审查事项涉及相关负责人需要回避的,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因执纪审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案件涉及其他地方且上级纪检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应由其他纪检机关执纪审查更为有利的,或者有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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