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迈出重大步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加快形成,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翻开崭新一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开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征程。
必须着力提高政治站位。“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国家反腐败力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首要政治原则,必须体现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纪检监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自觉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必须着力强化责任担当。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实现反腐败斗争由“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跨越,同样必须忠诚担当、不懈奋斗。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让党纪、国法共同发力、相得益彰,实现“纪律管全党”和“法律管全体”的有机统一,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党章和宪法的捍卫者、守护者。一方面,要自觉尊崇党章,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纪法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法法衔接,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配套联动。要紧紧围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监督这一最重要的职能,夯实治本的基础,敢用治标的利器,推动廉洁政治建设,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必须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绝不是部门的简单平移,更不是职能的简单叠加。如何在机构组建、人员转隶、合署办公等方面完成“形合”的基础上推进“神合”,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做到“神形合一”、实现“双剑合璧”,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重大考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只是起点。以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标志,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步入深水区。“弄潮儿向涛头立”,必须在更高站位、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持续推进思想融合、理念融合、感情融和、工作融合、文化融合,实现由“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真正做到合编、合心、合力,攥指成拳,同心戮力,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的最大化,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必须着力锻造“纪律部队”。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的范围明显扩大,监督对象显著增加;监督的权限明显丰富,手段措施更加有力;监督的力量明显壮大,人员队伍得到加强;依纪依法反腐的标准明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要求更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考验也必然更加严峻。这些,都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打铁之人”须有“铁打之身”。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权力,必须自身过硬。只有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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