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自治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有关制度,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依纪依规依法审核案件,着力提升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人员力量,注重业务培养。按照“一专多能”的岗位要求,加强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审理干部。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现有审理人员87名,其中研究生14人,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占到48.2%;有多年司法、审查工作经历的37人,5年以上从事审理工作经历的19人。更加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审理干部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实现业务学习常态化。
加强审核把关,提升审理质量。实行受理预审制,严格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强案件审核,对手续不完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退回补证。严把程序关、证据审查关、定性量纪关、文书材料关、涉案款物处理关、处分执行关,严守案件质量底线,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加强业务整合,提升综合效果。建立审结案件工作台账,按照审结一件整理一件的原则,形成结案报告,通过分析一定时期、一个领域违纪案件发案趋势,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建立受处分人员登记台账,审结案件按照受处分人员违纪行为、处分档次、处理时间等要素,逐年建立台账,便于对同一违纪行为、类似违纪性质的人员给予统一的处分档次。建立政策法规收集台账,时刻关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分类建档,便于查阅。建立业务咨询记录台账,对各市、区(县)纪委和派驻机构咨询的业务问题及时解答,并逐一记录,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在认真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自治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指导各地结合审查调查及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纪委监委机关监督监察工作办法、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公开宣布执行工作办法、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修订完善了移送受理、案件审理、恢复党员权利及申诉复查、处分执行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将严格的工作程序及刚性要求贯穿审理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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