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强调,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重庆市纪委监委要求,案件审理工作要担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就补、该排非就排非,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消除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是“成品”。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守案件审理基本职责,敢于对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问题和行为说“不”,力求案件达到刑事审判的标准在监委内部完成。近期重庆市监委办理的3起案件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已按规定移送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给予高度评价。
坚守政治审理,正确把握讲政治与讲证据的关系
把政治站位和政治纪律作为根本和关键,把案件证据作为基础和底线,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又“高”又“实”。一方面,牢牢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核心要义,凸显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本质特征。强化案件审理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去衡量,突出审核重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案件审理工作中,不囿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身和表象、不单纯就案说案和就事论事、不简单机械把握和适用条规,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动机、行为、获利等因素,准确甄别并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2017年,重庆市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涉及76人,同比增长85.4%;今年以来,查处49人,同比增长123%。
另一方面,坚持讲政治与讲证据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厘清事实、把握证据,对证据不充分的补查补证,对证据不足的不作认定,只作为情节表述,切实把标准立起来、底线划出来,确保认定的结论有充分证据作支撑,绝不仅仅片面从政治影响和政治效果考虑,而不顾事实和证据,甚至以讲政治为借口随意减轻或者加重处罚。
规范取证标准,引导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案件质量的基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
一是明确细化标准。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会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在《重庆市监委机关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基础上,结合3000余件已判决的典型案件,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工作指引(一)》,对常见的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5个罪名,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证据合法性等方面指引调查人员,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同时,还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举证责任、排除的具体程序等,倒逼依法取证。
二是引导证据收集。案件审理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审查调查部门全面客观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等的证据材料。在忠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转变“重钱轻权”的思维惯性,既不遗漏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致使被审查调查人逃脱纪律法律惩处,又不盲目追求职务犯罪问题的认定数额。坚持既注意收集定性证据,又注意收集量刑情节证据,既注重证据内容,又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如,坦白证据要求收集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证明认罪态度的情况说明等书证,到案后的供述材料、自书材料,悔罪悔过书,证明供述具有一贯性、未避重就轻等材料。此外,实行书面反馈制度,定期对审结案件中存在的质量、证据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将共性问题综合反馈给所有审查调查部门,个案问题定向反馈给相应的审查调查部门,推动审查调查取证质量整体提升。
严格审核证据,把好案件出口关
严格遵循“证据法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身份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情节查清”,防止质量不过关就移送司法机关。对证据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守住案件质量不出问题的底线。
一是“四核对”全面客观把握案件证据。对照证据标准严格核对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的合规性。对于其程序、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比如,谈话笔录、讯问笔录注明的起止时间没有具体到时、分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复印件没有注明来源出处、取证时间,没有盖章,取证人未签名的,要求审查调查部门补证或重新制作;对照违纪违法审查报告和职务犯罪调查报告严格核对证据适用的完整性,对证据确实充分但未作违纪违法认定的及时纠正认定,对认定的事实证据不充分的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对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其他涉案人员或者“漏罪”“漏犯”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对照构成要件严格核对证据认定的全面性,即按照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要求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证;对照证据原则严格核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即按照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对非法的、不真实的予以排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全面客观把握证据可以更好地发挥统筹、平衡作用,严防畸轻畸重。
二是严格审核从宽从重情节的证据。对职务犯罪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证据的认定,尤其是对区县监委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报批从宽处罚的建议慎之又慎,采取集体研究方式,结合事实、证据情况仔细研判,提出明确意见。案件审理中,结合监察法等规定,严格审核被调查人到案经过、有无真诚悔罪悔过表现,亲笔书写认罪供词;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调查人要求亲属帮助退赃信函,有无退缴涉案款物,包括退缴物品、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审查调查部门出具的是否积极退赃的说明材料;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证据;平时表现,有无前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案发后的情况,是否存在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此外,还要严格审核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证据;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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