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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纪委遴选法规条例】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施办法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8-07-23 阅读: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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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下是十项制度的第一项。

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的相关党内监督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  2005年6月28日

(一)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省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省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省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省委常委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 省委全委会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问,是全省党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审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省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省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省党代表会议,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五)选举省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决定递补省委委员;

(六)酝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换届的重要人事安排;向有关方而推荐重要干部;

(七)对市(除杭州、宁波外)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省委工作部门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八)对省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其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 省委全委会由省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省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省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常委会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省委全委会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七条 省委全委会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人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八条 省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省委名义上报和下发。

第九条 凡属省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全委会的,省委常委会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条 省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省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省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对需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省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

(二)传达讨论党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重要指示,听取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确定省委年度工作要点;讨沦省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每季度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讨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和省军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六)以省委名义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向各市、县(市、区)党委和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发出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七)按照中央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制定全省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决定副厅以上机构设置和变动等重要问题。

(九)每年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

(十)视具体情况听取有关市委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的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听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十一)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

(十二)对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省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当协调成熟。

第十四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省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主要领导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凡属省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的,省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人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委书记办公会议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其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委书记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省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意见,如需形成决策,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第二十四条 省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事项、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研究提出处理全省重大财经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要问题的制度。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一般一至两个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或由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八条 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关于日常财经工作的请示或报告。但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重要决策和重大财经问题、重大建设项目的请示或报告,应当抄送省委财经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省委全委会、常委会和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并抓好决策的落实:

(一)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各位省委委员、常委会委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为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二)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三)在提出决策方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方案内容,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或听取人大、政府、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四)决策实施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失误或决策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坚持集体领导,又充分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履行领导职能:

(一)省委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支持常委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二)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省委对不需要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可根据专项工作内容由省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省委专题会,有关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要求,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四)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分管的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对不属于个人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常委会委员应当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同时应当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委常委会委员要自觉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省委决策的有效实施:

(一)常委会委员应当紧紧围绕省委的部署开展工作,积极贯彻省委的各项决议、决策,齐心协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常委会委员个人对省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省委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得有与省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省委发表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当经过常委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除遇紧急情况外,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遵守、不执行省委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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