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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纪委遴选法规条例】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8-07-23 阅读: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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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下是十项制度的第九项。

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的相关党内监督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2005年6月28日

(九)

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行为,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是指在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以表决或以其他方式通过的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党内政策法规以及其他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事项。

第三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所在委员会派驻(出)机构。

第四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同级党委、纪委办公厅(室)分别负责受理。党委、纪委办公厅(室)应当向委员公布承办询问和质询受理事务的工作机构、经办人员、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第五条 询问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的,应当署真实姓名送交受理部门;以口头形式提出询问的,应当向受理部门当面提出。

受理部门对委员提出的询问应当制作《询问受理登记表》(见附件)。对口头询问,还需经提出询问的委员核对无误后签名。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定的询问对象;

(二)询问所涉及问题在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的依据;

(三)询问对象在执行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受理询问后,受理部门应当逐件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就询问主体、对象、依据、问题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询问材料转交询问对象并告知提出询问的委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提出询问的委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由委员作出相应修改。

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提出询问的委员未明确主要对象的,由受理部门确定负责牵头的对象。

第九条 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转交的询问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作出说明:认为确实存在委员询问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问题存在原因、具体情况及整改方案;认为不存在委员询问所涉问题的,也应当作出解释。

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由主要对象或负责牵头的对象会同其他询问对象作出说明。

说明应当在15日内一式两份送交受理部门,一份由受理部门转送提出询问的委员,一份由受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提出询问的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自收到说明或说明期满之日起l 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署真实姓名送交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提出质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提出询问的委员提出;

(二)针对询问对象提出;

(三)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

(四)提出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的理由。

第十二条 质询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当制作《质询受理登记表》(见附件),逐件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就质询主体、对象、问题、理由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质询材料转交质询对象并告知提出质询的委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提出质询的委员并说明理由,由委员收回质询或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新的质询。

第十三条 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转交的质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十四条 询问、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解释、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告知受理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报经提出询问、质询委员所在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有其他侵害提出询问、质询委员权利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受理部门拒不受理、拖延办理询问、质询事务以及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影响委员行使询问、质询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 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商中共浙江省纪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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