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具体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循序渐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注重实效。突出求真务实,防止形式主义,结合党组织实际,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切实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内容审核、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情况;
(五)本地区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会、常委会会议、纪委全会、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以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党委重要活动情况,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制度建设情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组织决策部署,落实“两个维护”要求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考核奖惩、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两个维护”要求情况,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及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十项规定及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调查、纪律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时限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省、市、县(市、区)党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承办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对方案必要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地方党委办公厅(室)。
(三)审批。地方党委办公厅(室)将党务公开方案按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委负责同志批准,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承办部门(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党务公开程序规定,按照严格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的要求,制定党务公开程序办法。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自党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一般应及时公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持续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省、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委法律顾问论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解读”的原则,通过新闻发布、在线访谈、政策问答等多种形式,对重要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解读。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务公开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工作,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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