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纪委监委聚焦如何协调推进四个监督全覆盖,协同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深入调研,剖析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梳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协同推进监督过程中的短板和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思考和建议。
问题—— 统筹对接不够合力没有充分形成
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
纪委监委监督力量仍需进一步整合。监察体制改革后,州县两级监委全部组建,巡察组完成设立,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监督力量得到进一步壮大,监督网越织越密。但随之而来的监督范围和对象也大幅扩大,纪委、监委的职能进一步增加,工作多而力量少,一定程度上存在力量发散、力不从心的问题。
监督的统筹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统筹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内部衔接、上下衔接、与相关部门衔接协作上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巡察部门与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机关内部干部监督部门之间,问题线索传递和问题清单移交如何更加紧密有序;执纪监督部门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需要继续探索完善;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如何更好地分工合作,在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上有效衔接起来,还需在机制制度层面上予以明确。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谁来监督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何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是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认识,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对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成因——精准把握不足 协同机制需要完善
思想认识有误区。政治站位不高,没有深刻理解把握监督的政治性要求,有的同志认为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就会用监督替代审查调查,意味着惩贪治腐力度会减弱,反腐败斗争会出现拐点。职责定位不明确,持续深化“三转”不到位,没有深刻认识到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的基础性环节,总是以大案要案论英雄,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监督职责。
内在联系把握不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四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但实际工作中,对监督全覆盖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精准,随意扩大监督范围,对如何统筹进行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范、可操作的运行规则,对如何调动派驻机构、巡视巡察机构的主动性,办法不多。日常监督检查、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还是依靠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等常规途径,缺乏统筹监督的科学性,容易造成重复监督或“两把尺子”失之偏颇。
协同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沟通机制不够顺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内部联系、对外沟通协调机制,以及监督报告、工作台账、廉政档案等制度仍需不断完善,专门从事日常监督的监督检查室与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配合衔接不够,没有形成监督工作一盘棋统筹格局,监督力量分散。如何把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力量攥成拳头形成合力,对当前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对策——做好衔接文章 协同推进“四个全覆盖”
在突出强化纪律监督上做好衔接。一是聚焦“两个维护”,着力强化党内监督。把政治监督责任扛起来,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进一步发挥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作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严肃党内生活,形成浓厚的党内监督氛围。二是严格落实“抓常抓长”要求,把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由执纪监督部门督促指导并配合派驻机构开展日常性监督工作,注重运用蹲点、调研等面对面谈话方式开展监督,全面掌握联系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及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和纠正“四风”问题等。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联系地区和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加强对基层执纪监督部门对问题线索的管理、研判和处置的指导,增强监督工作的刚性和权威,使党内监督“长牙”“带电”。三是强化纪律执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时纠正纪律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把党的“六项纪律”严到份、管到位。把纪律思维落实和运用到信访办理、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用党纪尺子衡量党员行为。完善谈话函询制度,健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方式方法,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把管和治体现在日常,真正用纪律管住绝大多数,实现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在有效实施监察监督上做好衔接。一是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与公职人员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填补监督空白。落细落实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委和监委的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检查派驻机构推进监督执纪工作,提高派驻监督工作质量。派驻机构要精准把握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两把尺子”标准,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让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无缝衔接。三是执纪监督部门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对接。定期梳理监督检查联系地区干部的问题线索,全面分析联系单位整体情况、薄弱环节及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重点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了解干部、核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三是建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与执纪监督部门内部协作机制。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安排派驻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室和巡视巡察办的监督工作日常沟通协调,督查重要监督事项落实,汇总、分析、报告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在着力加强派驻监督上做好衔接。一是强化日常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派驻机构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作为分内之事,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全面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针对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或者核查,切实提高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效能。二是完善协调指导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机制。纪委监委机关与派驻机构联动协作,推动形成上下一体的监督体系。派驻机构与相应执纪监督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工作,共享信息资源。三是做好日常监督。建立和完善所监督部门干部的廉政档案,督促驻在部门抓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重一大”规定、“主体责任清单”和“廉政风险防控清单”的落实,切实发挥派驻监督“前哨”“探头”作用。
在落细落实巡视巡察监督上做好衔接。一是进驻前的衔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视巡察监督的生命线,也是利剑作用的集中体现。如,巡视巡察组进驻前,执纪监督部门要将联系地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通报给巡视巡察组。二是过程中的衔接。要真正把政治监督的要求落实到巡视巡察工作各个方面,既要与上级部门实现同步接轨、信息共享,也要强化横向协同形成合力,纪检监察各部门要共同参与、通力协作。三是做好“后半篇文章”衔接。要破解“熟人督查熟人”问题,在推进巡视巡察整改过程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在协同联动上下功夫。巡视巡察结束后,要及时将整改反馈意见移交派驻机构和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和执纪监督部门要配合巡视巡察办督促整改落实,通过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强化监督一体化工作格局,促进日常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形成合力,真正发挥出巡视巡察监督政治“探照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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