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形成以“一带一路”为统领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大力推动我省开放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转变,以高质量开放提升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一)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清理并停止实施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措施。
(二)大幅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落实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增值电信开放措施,争取对江苏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政策,逐步放宽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积极争取设立昆山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昆山试验区申请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支持泰州医药高新区争取扩大资本项目收入兑换便利化试点范围。鼓励引入合格海外战略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
二、大力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
(三)加大对境外园区建设支持。完善我省境外产业集聚区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开发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建设产业集聚区,对通过确认的园区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以及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霍尔果斯—东门”经济特区等境外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
(四)促进中欧班列健康有序发展。成立省级国际货运班列公司,加强全省中欧班列线路整合优化,按照“打造特色、分类集中、巩固中亚、拓展欧洲”的发展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货物运输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中欧班列的经济性和竞争力,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品牌线路。
(五)推动海外金融平台建设。支持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园区服务、企业发展、金融支持三位一体发展,推动省属地方法人银行参与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借助香港“一带一路”重要节点作用,支持我省企业在香港发展海外金融控股平台,为我省走出去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我省企业在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别成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开展银团贷款、联合融资、股权参与、人员交流等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鼓励省内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
三、着力增创外贸竞争新优势
(六)提高市场多元化水平。满足不同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加大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以贸易促进计划为着力点,培育打造展会促进平台,优化市场布局和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利用展会和线上交易平台巩固传统市场,积极寻求替代市场,提高新兴市场开拓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推动电子通信、新医药、新能源企业通过展会开拓国际市场, 稳步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和新兴产业市场份额。强化境外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培育一批境外营销网络示范点,支持企业通过自建或并购等方式,设立境外展示、物流、售后服务中心。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和国际工程承包,带动成套设备、原材料、标准和服务出口。助推企业充分利用FTA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措施扩大出口,推动“两证合一”和优化流程,2020年全省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政策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
(七)积极扩大进口。支持先进技术装备进口,积极落实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为我省产业升级提供支撑。发挥大宗商品进口集散中心作用,稳步扩大我省紧缺的资源、原材料进口,提升集聚效应。积极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民生产品进口,支持各地建设进口商品展销中心,在符合条件的航空口岸设立进境免税店。鼓励防病治病亟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护理、康复、养老设备进口;对进口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在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审批。强化进口载体建设,推进张家港保税港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支持口岸汽车改装项目发展,延伸产业链;支持各地根据口岸和产业规划等情况开展进口食品、农产品、药品等指定口岸建设。
(八)提升自主品牌产品国际竞争力。支持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收购兼并海外品牌和渠道;海关、税务等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加急通关、出口退(免)税等手续。强化对自主品牌产品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出口企业申请国(境)外专利、开展马德里商标注册。支持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基地内企业开展技改研发、专利申请、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引进吸收再创新、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等,强化贸易与产业的互动。
(九)着力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深入推进南京、苏州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大力发展文化贸易,建设无锡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推进省级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进一步建设南京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区域。大力支持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依托“大、物、移、云”等新技术,支持建设一批技术支撑和服务功能突出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创新平台、贸易促进和交易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支持在境外建立文化贸易平台。引导企业用好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母(子)基金和信用保险,壮大市场主体。健全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创新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建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载体建设质量不断提升。
(十)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各类贸易业态,以试点为重点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制定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境申报、商品归类、物流监控、风险防控、管理服务等便利化方案。推动苏州、南京、无锡等地用好综合试验区政策加快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发展通关、物流供应链及金融创新等服务,对业务发展快、绩效突出的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支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强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合作,对业务增长明显、培育孵化本地中小经营主体业绩突出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做精做专,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外贸功能建设,推动传统内贸专业化市场转型升级,实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试点国际化水平。
四、加快培育开放发展新动能
(十一)创新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的招商机制。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急需短缺”,积极探索人才、技术、产业、市场、资本协同的集成式招商,以开放集聚国际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支持外资以并购等方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建立并购信息库,适时发布项目信息,推动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支持我省高质量境外并购项目回归发展。推动和引导外资深度参与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将先进制造业外资鼓励类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项目储备库,对列入省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重大外资产业项目全额保障用地计划,省给予计划支持比例不低于50%,对其中高质量的外资产业项目支持比例不低于60%。支持各设区市建立以产业链、创新链为主导的招商组织架构,鼓励成立区域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和经费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十二)支持外资参与我省全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瞄准产业发展制约瓶颈,支持外资龙头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一批创新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联合运营、独立设置研发机构、建设离岸实验室等方式,整合国际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拓展国际科技服务市场,培育引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激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鼓励外籍科学家以合作研究等方式参与基础研究项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科技计划。
(十三)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通过岗位特聘、放宽人才签证、加大海外寻访力度、深化苏南五市出入境政策创新等方式,加大海外人才引进使用力度,鼓励海外人才来苏发展。加大引才奖补力度,鼓励各地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在引才投入、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博士后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以上职称。争取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鼓励各设区市建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保障在苏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行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医疗健康等服务“绿色通道”。加强国际社区、国际学校、国际文化以及医院等高端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大力发展以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积极争取放宽外商投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的准入限制。鼓励招收留学生的高校开设国际产能合作相关专业,加强留学生汉语教学,鼓励走出去企业与高校开展合作定制培养。
(十四)加大本土跨国公司培育力度。建立我省本土跨国公司认定标准,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全球视野和全球资源整合能力的本土跨国公司。推动外资先进技术、管理理念与我国企业发展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带动中国技术、设计和标准走出去。支持企业在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提升国际化水平,完善省“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库推进机制,在实施推进、金融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协调服务力度。
五、建设更高能级的开放载体平台
(十五)推动开发区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充分发挥开发区创新驱动强引擎作用,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增强开发区自主研发能力,加快构建开发区产学研联合平台,推动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的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提升产业集群带动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创建省级特色创新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跨区域合作共建,鼓励开发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在长江经济带沿线和对口合作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实现重点领域产业合作和分工协同。深化南北共建园区建设工作,促进区域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十六)打造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试验田。推动长三角区域内重大改革试点联动,打造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平台。深入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鼓励在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和管理体制高效化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江北新区、中韩(盐城)产业园、连云港等有条件的重点区域,依法有序推进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举措的叠加复制与集成创新。积极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等改革先行实践。支持各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开放载体平台,加快建设中韩(无锡)科技金融服务合作区、中德(太仓)中小企业合作创新试验区、中以常州创新园、中意(海安)生态产业园、中奥(苏通)生态产业园、中瑞(镇江)生态产业园、苏澳合作园区、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泰州医药城等对外开放平台。
(十七)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推广保税货物流转、保税维修、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先出区后报关、保税混矿、“四自一简”等监管业务。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重点,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自主研发、检测维修、保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态。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无环境污染的飞机部件、轨道交通、高端医疗器械、IT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争取开展全球检测维修业务,打造全国全球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的先导区、示范区。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争取扩大试点范围。
(十八)推进会展业品牌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建立会展评估机制,鼓励重点品牌展会通过UFI、ICCA等国际认证。结合江苏城市特色和产业特色,重点支持一批品牌展会。鼓励会展服务商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组建国际会展企业或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争取联合国相关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入驻我省或设立办事处等机构,着力打造有世界影响的国际会议、高端论坛项目,支持主办能够集聚人才、资本、技术、市场、资源等创新发展要素的大会论坛。
(十九)优化提升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推动长江南京以下江海联运港区、连云港区域性国家枢纽港、南京长江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太仓集装箱干线港等“一区三港”建设,推动我省主要港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开展深度合作。加强对省内机场等航空资源优化整合,加快推进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国际门户枢纽建设,加大基地航空公司的培育和引进力度,大力开辟国际国内航线,开通和加密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航线航班。
六、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十)保障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制定出台《江苏省营商环境优化办法》。参照国际通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投资环境满意度调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建立省市推进外资工作的部门协同机制,实施重大外资项目“直通车”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我省利用外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投诉机构设置,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申办业务资质资格、参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科研合作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强境外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消息,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制定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合规指引,提高跨国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二十一)打造“放管服”改革升级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设区市政府、南京江北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审批和管理。推进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3个开发区开展外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积极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单一窗口”模式。推进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争取尽早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权下放到设区市。在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培育国际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完善企业涉外专业服务体系。构建走出去企业与来苏留学生对接平台,推进走出去“人才地图”工程建设。
(二十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推动通关环节提效降费,到2020年底,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一半,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稳步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应用国家标准版,逐步完善业务功能,拓宽应用,实现全口径“企业一次申报、联检单位并联处置”,打造高水平的口岸信息化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2020年底前“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100%。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贸易便利化评估体系。大力培育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保护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适用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地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强化财税和金融支持
(二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省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可由各地政府给予支持,省级商务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统筹利用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进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省财政根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对信用良好、符合产业导向、暂时遇到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费用、贷款贴息、大项目奖励、境外园区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建设,2018-2020年省财政每年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1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江苏省海外合作投资有限公司增资。
(二十五)建立省市联动机制。加大省对市县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的财力补助力度,支持市县积极创造条件,强化政策引导,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外资的决策部署,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专项政策,重点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项目,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褒奖激励。
(二十六)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搭建银信企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苏贸贷”资金池,通过增信、信用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推动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江苏外贸企业的承保力度,扩大承保覆盖面;加强对企业拓展新兴市场的精准引导,提高新兴市场出口业务的限额满足率;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江苏的政策支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完善各类出国外派人员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推动开放高质量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落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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