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对完善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执纪执法作出新的部署、提出新的要求。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作为省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被赋予授权审理移送案件、备案案件监督以及领导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等职责任务,这些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必须带头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机关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党中央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批准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是党中央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纪法程序,既是赋权,更是限权,我们必须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防止乱用滥用权力和执纪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防止“灯下黑”。同时,作为党和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问责追责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坚持规范取证、用证据说话,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做好移送案件审理和备案案件监督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并将之写入新修订的党章。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要求,中央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进一步压实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做好安徽省党组处分党员工作,省委、省纪委分别制定并印发了配套制度,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工委统一审理、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和决定党纪处分的体制、机制和流程。根据制度安排,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审理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监督省直单位备案案件以及对省直单位案件开展质量评查等。高质量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做到“三个增强、三个坚持”: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严格把关。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审理“二十四字”要求,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核,严把案件质量关,力争做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增强程序意识,坚持制度规范。严格履行形式审核、指定承办人审理、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严格执行提前介入审理、咨询答复等规定程序;研究制定党组织履行党员处分程序操作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备案案件审核办法等,继续完善落实党组处分权相关配套制度,不断以制度规范工作。增强证据意识,坚持沟通协调。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理念,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以“把好关、服好务”为目标,对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的,及时加强与移送案件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联系,完善证据材料或出具情况说明,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加强对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根据安徽省党组处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省直单位机关纪委负责所在单位科级(同等职级)及以下党员违纪问题的审查工作,以及处级干部党纪案件和科级干部党内重处分案件备案工作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委在同级纪委监委、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导各单位机关纪委工作。领导和指导好机关纪委的工作特别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同样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一要围绕案件质量这条主线,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适时抽查信访、线索处置、案件审查以及处分执行情况,通过通报、约谈,强化机关纪委干部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二要定期向省纪委监委和省直机关工委两个领导机关汇报工作,争取其对机关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三要注重机关纪委内涵式发展。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机关纪委干部“入口关”;加强联系指导,明确履职清单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坚持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机制,编印党内法规目录指引和机关纪委模拟案卷,搭建实战实训平台,发挥省直单位自办案件审理人才库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党组处分党员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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