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法治中国建设正在稳步推进。领导干部应以怎样的态度对待法治?对此,习近平同志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这一重要论述高屋建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树立和巩固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法治之上干事创业的意识,是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关键少数”的新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践行。法治建设是重要遴选考点。
树立和巩固在法治之下干事创业的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自觉将自身置于法律之下,认识到权力的授予由法律确认、权力的内容由法律配置、权力的边际由法律界定、权力的运作由法律规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绝不游离于法治之外或凌驾于法治之上,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示范者、法治环境的营造者、法治事业的引领者,引导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党纪国法的双重规定。一方面,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党章原则。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也是党的活动原则。一切危害、破坏、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动机,无论出自何种理由,无论冠以何种名义,无论获得何种结果,都违背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原则,都是对党纪国法的危害、破坏与践踏。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个人决不能假借党的领导名义,谋取法律之外的特权,捞取法律之外的私利。另一方面,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观念和基本原则。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积极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
领导干部树立和巩固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意识,必须注意防范和杜绝两种与之对立的错误意识。一方面,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所谓游离于法治之外,就是在法律之外谋求个人的特权与私利。另一方面,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所谓凌驾于法治之上,就是让法律服务于个人的特权与私利。无论游离于法治之外还是凌驾于法治之上,都是对法治的危害、破坏与践踏。领导干部不仅要严以律己、敬畏法律、管好自身,还要与游离于法治之外、凌驾于法治之上的现象和行为作坚决斗争,积极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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