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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集中精力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进程,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梳理和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减免税政策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5月增值税率由3%降至1%。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5月属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租期间,对免租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补贴和奖励政策
(六)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生产企业及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无纺布、熔喷布和消杀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县区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企业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部分,财政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由企业所在县区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先予以全额补助,后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
(七)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
(八)对具备一定规模的生猪屠宰加工、乳制品加工、生猪规模养殖、蔬菜生产保供等生产经营主体,在规定时期内收购、屠宰、加工、上市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至100万元的支持农业稳产保供政策。
(九)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种子、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在3月31日前复工复产,按其固定用工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如若用工人员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则再增加补助500元。
三、金融政策
(十)对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对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的企业,加大专项再贷款支持力度,在财政进行贴息后,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1.6%。加大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再贷款支持力度,企业获得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不超过4.55%。
(十二)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企业,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十三)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至2020年6月30日。
(十四)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加大贷款周转金续贷倒贷支持力度,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根据企业需要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
四、就业政策
(十七)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十八)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疫情防控期间,可简化申报手续,按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数量,先行拨付50%;疫情结束后,视劳动合同签订和参保手续办理情况,予以补足或扣回。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政策
(二十)对承租我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减免自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月份租金,减半收取疫情结束后3个月租金。动员鼓励其他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二十一)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十二)对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自2020年2月起,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期限3个月。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省继续出台相关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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