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申诉案件工作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办理业务不熟悉,怕对政策法规把握不到位,不愿轻易办理申诉案件,有的甚至遇到申诉苗头,简单通过做思想工作或给予补偿措施化解,不愿主动受理申诉。
二是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只要受理了申诉案件,就有可能改变原处分决定,容易让人指责曾经办错了案件,同时还有可能引发其他利益诉求或经济补偿等,所以在遇到申诉时尽可能做化解工作。
三是申诉案件受理后,涉及改变原处分的,相关沟通协商、汇报审批等程序较为繁琐,常常因处理意见不一而久拖不决,一定程度存在申诉案件办理超期现象。
【如何解决?】
一是精准执纪执法提高案件质量。案件承办人要树立质量意识,熟练掌握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要义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工作要求,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适用条规、规范纪法衔接,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
二是强化业务指导把好查办关口。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办案的日常指导和审核,尤其要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层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自办案件的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水平,采取乡案县审、片区协作等方式,严格把好事实、定性、处理等方面关口。同时,做好已办理案件的逐案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开列“整改意见清单”,明确落实责任,督促整改,从提升办案质效上努力减少案件申诉比例。
三是审慎办理申诉案件。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党员干部申诉后,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以及办理申诉案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受理,指定专人负责复议、复核,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详细了解申诉原因,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对申诉理由成立,原处分中认定事实、适用条规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与原办案部门沟通、研判,形成统一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问题,提请上级纪委帮助把关。经会商、复核,对确需改变原处分的申诉案件应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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