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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务员遴选学习文件】《新疆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全文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21-07-15 阅读: 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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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国务院新闻办2021年7月14日发表的《新疆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白皮书介绍,新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建设和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共同开发建设,共享幸福生活,经济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一起来看看全文吧!

 

 

一、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三、经济权利的保障

四、文化权利的保障

五、社会权利的保障

六、妇女儿童权利的保障

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

结束语

 

 

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也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追求、不懈奋斗的共同目标。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血脉相连的家庭成员。公元前60年,西汉王朝中央政权设置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纳入中国版图,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各族人民历经磨难,深受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封建剥削阶级和宗教特权阶层的压迫,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无法享有基本人权。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各族人民同全国人民一道翻身解放,共同当家做了主人。

新中国把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并确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截至1954年,新疆成立了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各自治地方的建立,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开启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纪元,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族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疆方略,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各项事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新疆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公民权利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宗教信仰,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有效保障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固有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一段时间里,受国际形势变化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全球蔓延影响,境内外“东突”势力相互勾连,打着民族、宗教幌子,利用群众朴素的民族、宗教感情,大肆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鼓吹暴力,策划实施了数千起暴力恐怖案(事)件,造成大量无辜群众被害,数百名人民警察殉职,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群众生命安全,践踏了人类尊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恐形势和各族群众打击暴恐的迫切要求,新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一切侵犯公民人权、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重视源头治理,通过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方式,开展预防性反恐,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2016年底以来,新疆已连续四年多未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极端主义渗透得到有效遏制,各族群众生命权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保护自由权。自由权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不容侵犯。一个时期,宗教极端势力鼓吹把一切不遵循极端做法的人都视为“异教徒”,将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中,假借宗教名义,煽动、胁迫妇女穿戴蒙面罩袍、男人留大胡须;蛊惑群众不看电视、不听广播、不读报纸、葬礼不哭、婚礼不笑,禁止人们唱歌、跳舞;大搞“清真”概念泛化,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人们正常生活,侵害公民生活方式的选择权。为有效防止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现象的发生,新疆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极端主义,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帮扶教育,切实维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无论哪个民族,无论什么信仰,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动、自主择业、自在生活,去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过什么样的生活都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同时,新疆积极办好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大力开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各种网络平台,公民表达渠道更加通畅,表达方式更加多样,表达诉求更加便捷。

切实维护公正审判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新疆司法机关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充分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努力让各族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诉服为民,建成旅游巡回法庭74个,打造“枫桥式法庭”103个,设立法官工作室、便民服务站、巡回审判点等1645个。平均审理周期缩短21.6天,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0.79%以上。2020年,新疆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49万件,审结58.74万件,结案率97.11%。积极运用移动微法院、云间庭审、智慧执行等科技手段,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远程开庭、线上调解,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打官司。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获得诉讼救济权利。办结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545件,为生活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用共计2606.11万元。建立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案件审理、执行信息,充分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在新疆,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水平高低、风俗习惯差异等,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地方事务、行使基层民主权利。

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新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立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各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1979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69件,现行有效161件;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54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239件。

有效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坚持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各民族公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此基础上逐级选出州(市)、自治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选举产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1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新疆少数民族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8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53名,占64.42%。新疆现有州(市)人大代表2488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349名,占54.22%;县(市、区)级人大代表169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0025名,占59.11%;乡(镇)人大代表43204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1739名,占73.46%

充分实现参政议政权。新疆是中国唯一设有三级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区。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新疆各级政协积极吸收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社情民意,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参与共同协商和民主监督。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住新疆的有34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8名,占5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有委员502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36名,占47%。截至2021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共提交提案2588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民生等领域。

依法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实施,为基层民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目前,新疆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3389个、村民委员会8906个,负责办理本居住区居(村)民的公共事务或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反映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全疆城乡基层普遍制定了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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