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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条款明确表达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益性和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是对义务教育价值取向的一种规定,即义务教育制度和活动的实施并不是为了实现特定行为人、机构或社会系统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公益性既是义务教育的规范性特征,也是义务教育的事实性特征,是规范性和事实性的统一。
理解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内涵,要把握义务教育的公平性、非营利性、非竞争性等属性。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与非竞争性是从公益性中派生出来的。在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基本性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政府以外的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对于扩大学位供给、满足教育选择来说是有益的。但是,这种参与不能是营利性和竞争性的,否则不仅有悖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且会导致义务教育生态的破坏。
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充分实现,首先需要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义务教育是关系到国民素质和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理解和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要明确承担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这个主体责任推给市场或变相推给市场。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体制。办学体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以往由于对义务教育公益性认识的不足,一些地方出于教育财政经费困难或急于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需求,对民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举办和管理上比较宽松,通过各种方式发展了一批民办中小学校,其中有些民办中小学校采取违规“掐尖”招生、进行虚假宣传等,导致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出现民办学校“生满为患”、公办学校学生流失严重的现象。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体制,就是要守住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底线,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
再次,要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健康发展。在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没有也不能有任何的实质性差别。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在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长期以来,一些民办学校存在不符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的现象,应该进行治理,营造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生态环境。
总之,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原则是我国教育事业社会主义性质的生动体现,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同时要看到,我国是一个教育大国,义务教育阶段人口众多,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质量还存在不均衡现象,充分实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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