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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相伴的,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相应的监管体制不适应不配套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探索互联网平台的形成原因、本质属性和社会影响,进而提出规范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的有效治理路径,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是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风起云涌和我国大力促进信息化发展的形势而发生的。从“三金工程”到接入国际互联网再到“互联网+”行动计划,在一系列促进国家信息化转型的有力政策驱动下,我国走出了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的强国道路,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可以认为是当前数字经济欣欣向荣的一种外在表现。
此外,从微观市场环境看,互联网商业运营的底层逻辑,是先通过提供免费的产品,获得一定规模的客户流量,再以此吸引广告投放来实现盈利。为了在变动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互联网企业以吸引更多用户(流量)为目标,创新出平台运营模式:通过为生产者与消费者提供互动交易平台,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生态系统,由此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而推进平台经济竞争力提升并得以快速发展。
必须看到,互联网平台是一种集多类角色和功能于一体的新事物,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商业主体或社会主体的概念对其定义。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其这一系列特点,需要在其本质和创新模式上以更宽视角加以认识。
首先,互联网平台是一个市场主体。平台企业自我定位为一种基础设施,通过提供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和服务,促进供给方与需求方达成交易。由于平台的商业价值取决于用户规模,不同平台会在市场中围绕用户展开竞争,同时设置退出壁垒以防用户流失,这类似一场“圈地运动”。在此情况下,虽然互联网技术打破物理空间限制,令普通网民具有无穷的行动空间,但他们一旦因为兴趣、偏好等原因选择进入一个平台,便可能因高昂的迁移成本而放弃退出,成为平台的“常住人口”。开放的市场或将因分头聚集的用户被分割成一个个无形的平台“领地”。
其次,互联网平台是一个次级市场。对于作为平台竞争标的的用户而言,平台即市场,他们在其中完成生产、消费和交易。这意味着,原本在市场中实现的资源配置开始向平台转移,使市场面临“空心化”风险。这种情况下,迫于生存压力,一级市场的非平台主体要么向平台转型并加入“掏空”市场的集体行动,要么“委身”于平台内部的次级市场,以用户身份参与资源配置,惟此才可能获得足额“流量”。一旦某个平台在某一领域实现垄断,那也就垄断了该领域的用户及相应生产力和购买力资源,或将在该领域取代一级市场。例如,网约车平台的高市场份额迫使出租车公司向平台转型或加入平台以竞争乘客。
再次,互联网平台是一个“类公权力”的市场运营主体。面对市场竞争、用户需求与监管指令,平台企业应该且有必要对平台内的次级市场进行干预,例如设置准入门槛、制定交易规则、仲裁用户纠纷等,承担起维护局部秩序的“公共”职责,以强制但隐蔽的方式获得并行使“类公权力”。这就会出现用户如果不接受平台的用户条款,就无法享受由加入平台所带来的便利,值得一提的是用户一般不认为或意识不到因接受平台的用户条款而让渡了自身的重要权利。
最后,互联网平台是一个智能社会子系统。平台用户、用户间关系与用户活动共同构成一个系统。理论上讲,系统内用户互动产生的自组织、自协调、自适应机制,有助于保持系统平衡,但实际上,这个平衡却是由算法调节“诱发”的。平台企业和平台用户像是分立于“单向镜”两侧,在透光一侧,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平台运行,基于用户身份、行为等多维数据,描摹用户画像并投其所好推送产品;在不透光一侧,绝大多数用户难以察觉算法调节的存在,以为在“自主”从事生产、消费和交易活动。例如电商平台通过“千人千面”算法,显著提高交易总量。但问题在于,算法虽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却有不透明与不可解释的弊端。
针对互联网平台的本质属性和运行特征,我们应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为导向,采取以下相应的治理措施。
加强官方平台建设和反垄断措施。通过建设官方平台并加入平台之间的竞争,避免市场形成“平台分肥制”,同时确保国家和人民意志在平台经济中的持续表达和对等体现。通过直接干预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例如“二选一”“不对等议价”等,维护市场公平与秩序。
加强行业指导和产品审查。通过健全既有行业管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对互联网平台给出符合其行业特征与发展规律的专业指导意见,进一步形成适用于平台自律与行政监管的国家标准。通过结果导向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平台内次级市场中流通的商品进行审查,例如短视频平台中的内容产品,塑造相关政策的可信承诺,促进执行与落实。
落实规则审查、行政约谈与分级许可。通过对平台自设的规则进行审查,确保其与现实社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原则性一致,避免对平台用户行为形成制度性引导和约束。通过灵活运用行政约谈与分级许可等手段,牢牢把握平台治理的有效外部“抓手”,在确保治理有效性的同时降低组织负荷。
进行算法源代码测试和伦理审查。借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通过对平台算法执行源代码测试,监控人工智能的应用方式、发展方向和发展速率,遏制技术失控的趋势。通过对算法进行伦理审查,尽可能发现并矫正其中可能存在的“偏见”,维护算法调节下的社会公平正义。
培育社会力量,补充平台治理的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通过厘清数据权属并在法律层面对隐私权、被遗忘权、可携带权等相关权利予以确认,激发公众自我保护的内生动机,形成与市场力量相制衡的社会力量。通过设置制度化的监督渠道,实现对平台的常态化监督,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弥补潜在的市场失灵。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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