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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得到更好发挥,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得到巩固和发展。当前,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需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点,构建相应的协商制度、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具体来说,应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上下功夫,提高协商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使协商过程成为发扬民主、推动科学决策的过程,使协商结果转化为决策规定。
规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性制度。程序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到今天,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体制机制,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部分领域协商主体的边界仍有模糊之处。协商主体是协商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协商民主的实施和推进与之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即全体社会成员。然而,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主体有明显的区别,如何区别这些主体?如何保证人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协商?主体边界的模糊可能会使部分群体被排除在协商范围之外。二是协商程序仍有不够严谨的地方。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石,也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基础。协商民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其最终效果取决于程序的严谨性。因此,应进一步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立、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过程的步骤和要求、协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协商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进一步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上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此外,还应提升协商程序化水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正在日趋健全和完善,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程序化水平也应得到相应的提升。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体性制度。近年来,中央出台诸多文件,要求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但是在部分领域的协商中,实体性制度仍不够清晰。现实中,仍有少数地方进行协商的情况是想到了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有时间就协商,没时间就不协商。这些问题在基层协商中尤为明显。目前,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大力发展,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形式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在全面推进,具有成熟运作经验的协商案例层出不穷。然而,这些经验还需要得到科学的分类和总结,需要在整体上加强制度设计。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体性制度,首先应明确协商的主要内容。制定相对明确的标准,允许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发布相关细则。其次应明确和规范协商的主要形式。要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以及对这些协商形式有什么样的具体要求和规则。再次应明确规范协商的主要原则。明确协商应该遵循的原则,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责等。
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实现民主政治的形式是丰富多彩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我们要充分落实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使之更深入更全面地嵌入协商民主体系的各个部分之中。要使协商民主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就必须将所有协商程序都建立在完善的工作机制上。一是建立完善的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公民批评建议制度、代表开放日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并将这些制度作为实现协商民主、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提高领导决策水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二是运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各类协商有效衔接的经验,搭建更大更高效的协商平台,促进多种协商渠道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形成合力。三是以协商主体衔接为基础,引导政府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及社会组织协商,使协商更接地气,更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真正成为广泛、有效、真实、管用的民主,让协商民主深深嵌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效能,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
(来源:学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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