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导语]为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确立了怎样的目标?如何实现?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公选王为您梳理相关内容,帮助您在参加公选遴选考试时学习。
一、能源资源需求仍将保持高位运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能源资源需求仍将保持高位运行,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0亿吨标准煤,精炼铜1350万吨,原铝3500万吨,矿业发展和资源保障任务十分艰巨。
“我国矿业发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坦陈,结构性矛盾突出。煤炭产能过剩,清洁能源供应不足,铁铜铝等大宗金属矿产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强,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新兴矿产虽有比较优势,但产业发展层次低,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与此同时,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够,全国小型及以下矿山数量占比高达88.4%,产能占比却不足40%。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生态环境问题也比较突出。
这位负责人介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还比较传统粗放,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采矿引发地面塌陷;占用损毁土地数量累计超过300万公顷;破坏区域地下水系统,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泉流量减少甚至干枯,影响地表植被等生态系统;废渣废水污染水土环境,全国固体废渣积存量超过480亿吨,矿山废水年产出量超过110亿方,污染隐患较多。
他表示,新形势新要求下,必须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以绿色发展赢得矿业发展明天。
二、绿色矿山建设是硬任务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新技术、新方法。
——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这位负责人说:“绿色矿山建设是硬任务,工作推进要有硬手段。此次《实施意见》规定,对于新建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据介绍,此次《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从面貌内涵、建设重点和总体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以煤炭行业来说,要注重创新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中东部地区应采取条带式和充填式等开采方式,合理控制地面塌陷;西部地区应采取保水开采等符合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开采方式。涉及多种资源重叠共生的应坚持先上后下,逐层开采。原煤入选率应达到100%,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做到物尽其用、吃干榨尽,废水重复利用率一般达到85%以上。
三、从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方面“真金白银”激励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意见》,从用地、用矿、财政、金融等4个方面,拿出了‘真金白银’的激励政策措施。”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从规划规模、年度计划指标、新增采矿用地取得、存量用地使用等方面,支持和保障绿色矿山企业和示范区转型发展的用地需求。为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从统筹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绿色矿山的支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从实施扶持性绿色信贷、支持上市融资、构建征信体系等方面加大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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