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2017年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修订草案通过对中小企业在金融扶持、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三审稿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一定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需要,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对此,三审稿中新增“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针对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情况,三审稿新增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展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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