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导语]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对草案的相关评估普遍认为,草案总结我国核安全工作实践经验,按照从高从严的要求,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符合核安全工作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相较于草案二次审议稿,此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又做出了一些修改,突出了“严”的特点:
1.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监管能力,确保万无一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2.草案二审稿规定的核损害赔偿制度也颇受关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核损害赔偿是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对此,三审稿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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