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
拟明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律地位
2017年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修订草案共6章66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
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在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上,草案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法官录用和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
在法官员额制方面,草案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为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草案也对此作出专章规定。在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法官履职保护上,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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