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如何在庭审中确保事实、证据等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日前,问就这一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教授。公选王遴选网为您梳理相关内容,方便您学习。
问:“以审判为中心”是否意味着案件都要经过庭审?会不会造成案件积压?
汪海燕:“以审判为中心”并非要求每起案件都要进行实质化的庭审。审判中心与庭审实质化是关系紧密但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当前,案件激增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分流机制,那刑事审判系统很可能难以承受,必然会造成案件积压,最终损害司法权威。
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占40%以上。对于这些被告人认罪的轻微犯罪案件,在保障其合法权利前提下,可以通过不起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及其他认罪认罚机制解决。
因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同步开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
汪海燕:“以审判为中心”不单单是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的改革,而应该是包含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多层面、立体化体系化工程的完善、构建。
其中,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核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落脚点。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都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除此之外,还需要进行体制方面的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修改法官法等法律,完善法官考评机制,解除法官后顾之忧,赋予其抵御外来干涉的底气。
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予以完善?
汪海燕:实现“以审判中心”需要重点完善相关诉讼制度或规则。比如,要解决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有争议的关键证人出庭问题。有争议的关键证人不出庭,不仅从实体上难以查明事实,而且在程序上还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因此,不仅要明确哪些证人应当出庭,还要明确不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另外,还需要完善辩护制度,尤其是法律援助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及庭审实质化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对抗。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庭审实质化的公正可能就要打折扣,甚至可能恶化被告人的处境。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没有完善的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很难保证被告人认罪的明智性和自愿性,导致冤错案件发生。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以完善的辩护制度和较为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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