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目标、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应用提出了规范要求,建立了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和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
李天碧介绍,《办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指明了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方向,明确了管理任务。这将有力提升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进一步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界定部省职责分工 两级信用信息互联
在职责分工方面,《办法》规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按照权责清晰、有序高效的原则,对部省定位、权限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修订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部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省级系统、组织辖区内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等,部省两级信用信息系统将实现互联。
实施信用信息源头归集和属地管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生成的信用信息。
为保证信息归集及时准确,李天碧表示,《办法》坚持信用信息源头归集和属地管理,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分别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归集。
在归集方式上,《办法》结合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归集和管理,并要求信用信息归集采用统一的标准,有利于信息交换共享和系统对接。
建立失信名单 实施信用奖惩
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建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提出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明确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更新和退出规则,对外发布机制和相关惩戒措施。考虑到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办法》与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管理相衔接。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办法》从日常监管、财政资金补贴、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实施信用奖惩,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李天碧表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使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另外,《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抓紧省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省联动,切实做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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