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在新起点上推动司改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究竟指向了哪些领域?为何要推动这些改革,而它们与此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之间又存在什么关联?
●把司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
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可能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改革举措?
解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涉及的内容,是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既有状态为基础的。我们已开展了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基础性改革。这些改革遍及司法的各个方面,但都是点状的。我们现在所称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把这些“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即将展开的综合配套改革就是“点线面体”的组合、整合、提升,这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是整体性的改革、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整体性、协调性将在这一改革中被特别凸显和高度重视。
●以综合配套保障司改生命力
问:本轮司改已取得重大阶段性成就,为什么还要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解读:虽然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都已出台,但仅依靠制度本身的改革很难确保改革的生命力,相应的配套和保障措施都必须跟进到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调改革的整体性、配套性和保障性,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全面、系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巩固现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激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改革的整体效能。例如司法责任制改革,其核心为放权给办案法官、检察官,但要保证该制度顺利运行,还必须在细化权力清单、明确分类管理、落实追责机制等一系列综合配套工作上下足功夫。
●冲破利益藩篱,将司改进行到底
问: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可能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又该如何应对?
解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首先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其次,司法改革的方案出台之前,必须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根据所针对问题的特点分层级、分阶段地有序推进,力求行之有效;再次,改革方案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另外,还应当构建评估体系,确保改革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实践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至为关键。因此,应当建立起科学、中立、客观的评估体系,以第三方评估为主要手段,针对特定改革内容进行评估,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信息、报告问题,助力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推荐阅读】
公选王官方微博
关注我们,获取热门遴选发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