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有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甚至有人觉得,这不是“儿子”管“老子”吗?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重要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改革要求,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里有一个重点,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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