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信任是一种激励,监督是一种制约,把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有助于党内监督真正严起来、实起来、硬起来,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我们的事业是伟大的事业,需要领导干部工作的磅礴激情和扎实干劲。党组织的充分信任、热情激励,能够极大地激发千千万万领导干部奋发进取。党和人民把领导干部放在一定位置、赋予一定权力,这本身就是最大的信任,为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创造了广阔舞台。但是,信任激励不能代替严格监督,严格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果只是一味地信任,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掌握权力的人就有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违法乱纪、自毁前程。从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腐败案件看,权力无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或者没有被有效地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告诉我们,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监督面前一律平等,接受监督没有特权,执行监督没有例外。只有警钟长鸣,监督常在,才能让领导干部多一分提醒,多一分保障。
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辜负信任,不拒绝监督。一方面,要把信任当成一种考验。党组织赋予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不能只讲信任不讲考验,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一丝一毫也不用于“自肥”,而自觉用于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监督不是不让干事,而是不允许干违法乱纪的事。领导干部不能因为监督就畏首畏尾、无所作为,而要清醒认识到,监督实际是干事的“安全带”,创业的“保险丝”。越是监督,越是对干部的爱护。监督可以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为各级领导干部在为人民服务的舞台上大显身手、干出成就、干出精彩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信任和监督的关系,认为信任就不需要监督,监督就是不信任,主观排斥监督,或者以信任代替监督。一些地方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因此,党内监督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落了空,成为一句流于形式的口号。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
领导干部不仅要善于接受监督,还要担负起责任,敢于监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领导干部更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设置一堵堵“防火墙”,筑牢一道道“防波堤”,有效防止干部走上错误的道路,为干部干事创业提供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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