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洁建设
党风廉洁建设一词最早出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吴玉良副书记的答记者问中。在最近的中央纪委权威解读中,“党风廉洁建设”被使用得愈发频繁。总之,在中央纪委发布的文章中,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越来越多地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
有媒体指出:这绝不仅是一个字的变化,而是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也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
2.专门机关☞专责机关
中央纪委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纪委核心遴选考点】中纪委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3.四种形态的表述变化
四种形态是去年9月,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原先的表述为: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第七条),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最新的表述改为: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补充】>>>【2016遴选考点聚焦•纪检新看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有变化!
4.案件查办☞纪律审查☞执纪审查
此前,中纪委“学思践悟”栏目推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二突出执纪特色》一文。文中称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而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如今一些重要文章的表述中,纪律审查正在被执纪审查代替,执纪审查表述得更精准,突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5.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可以说,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工程,全党8800万党员,410多万个党组织,这么庞大的政治实体,如果比喻为一只大牛的话,抓住牛鼻子,就能指哪打哪、推动前进。这是具有里程碑意见的理念创新,一经提出就被模仿。如今的意识形态责任制、党内监督也都提出了主体责任一词。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提法有所改变。2015年颁布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就开始使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词。“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
6.案件线索☞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好像纪委只负责办案。如果只是办案,纪委职责范围就变窄了,也不准确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我们的反腐应该是依法反腐,而中纪委的职责主要是管纪律管规矩,大家之前认为纪委是办案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也被称为案件线索,这并不规范,无论是办案还是案件线索,这都是法律用语,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
7.巡查☞巡察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就,巡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巡视只能由中央、省级来开展,市县两级不能开展。有鉴于此,一些地方也借鉴巡视的做法,创新性开展巡查工作(有些地方叫巡察),取得良好成效。这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名称也统一为巡察。
8.内控机制
内控机制指的是一个组织为了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采取权力分解、相互制衡手段,对内部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介入和监控而制定的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这属于首次提出,之前一般称要加强自我监督。
9.违纪违法☞违纪
中央一直提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之前的一些纪律审查案件通报中,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而现在绝大多数通报都没有了“违法”二字。不仅如此,通报中更多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等“纪言纪语”。有学者认为:“这本身就是‘纪法分开’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不仅于此,上级要求,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中突出体现“挺纪在前”要求,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避免纪律审查文书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惯性做法。
10.“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相比原先的表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增加了“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都还是意识层面的,具体工作中用权的过程要监督,才好提失责必追究。类似的情况如“三个自信”变成“四个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无论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都根源于文化自信。四大危险、四种意识、四大考验皆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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