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报案”和“举报”有什么不同吗?“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对此,监察机关有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
监察法还规定:“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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