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生态环境遴选考点】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亮点一】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首先,要在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由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确定本省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并在2019年底前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处理方案。原则上,在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之前,不再受理该地区提出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
其次,要分类施策、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合法合规的围填海项目,要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加快妥善处置。取得合法用海手续且已完成围填海的项目,要依法督促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开发利用,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取得合法用海手续但未完成围填海的项目,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节约集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
【亮点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事关海洋生态安全,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守住这条红线。《通知》强调,要对已经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监管,因此要对非法占用红线的围填海项目开展全面清理。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区建设。保护区建设是保护、涵养、恢复滨海湿地的有效手段。《通知》要求,要在全面强化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基础上,选划和建立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或湿地公园,将一些亟须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
实施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近年来,沿海各地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了一系列对受损滨海湿地的整治修复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通知》明确,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展滨海湿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赔偿、修复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支持通过存量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
【亮点三】建立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
健全调查监测体系。统一湿地技术标准,结合“三调”工作,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国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准确评价和分析湿地保护、利用、权属、生态状况及功能。建立动态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围填海情况监测,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的动态变化,对于违法违规的新增围填海,早发现、早查处。
严格用途管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将督导沿海各省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并将其纳入督察重点事项;加大督察问责力度,督促地方整改落实首轮围填海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压实地方主体责任。今年下半年,将启动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坚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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