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典型案情】
何某、熊某、徐某三人系好友关系。何某前往某驾校咨询报考事宜,因徐某持有驾驶证,遂由其租赁一小型越野客车并搭载何某、熊某前往驾校,租车协议由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费700元由何某支付。徐某驾车行驶途中,因避让车辆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徐某、何某与熊某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交警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未能控制好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某、熊某均无责任。经医院鉴定,熊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伤残八级。熊某与徐某、何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说法】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虽然租车协议系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但租车费系被告何某支付,何某是车辆实际使用人。因被告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原告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熊某各项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的90%。何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熊某各项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的10%。
【公选王遴选网评析】
现实中,无偿代驾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构成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一般情况下,无偿代驾出交通事故,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当无偿代驾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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